为鼓励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以及产业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一、获得国家、省、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
二、获得国家、省、市级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
三、获得国家专利产品授权的单位和个人;
四、实施专利转化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单位;
五、奖励对象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是个人的,奖励个人;专利权人是单位的,奖励单位。
第二条:奖励条件
本区的单位或个人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权属地是洛江区域内,且不存在着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的专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洛江区专利奖励。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申请号,得到正式书面通知书的。
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取得国家正式专利权证书的。
三、在洛江区域内实施转化(包括在洛江区申请的专利和在区外引进的专利),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的专利。
第三条:奖励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在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号时的奖励标准:每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元;实用新型奖励200元;每项发明专利奖励500元。
二、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取得专利证书时的奖励标准:每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2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500元;每项发明专利奖励1000元。
三、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转化后的奖励标准:
在洛江区内转化,每项转化专利实现年销售收入在50~200万元以内的,奖励500元;实现年销售收入在200--500万元的,奖励1000元;实现年销售收入在500--1000万元的,奖励2000元;实现年销售收入在1000~2000万元的,奖励4000元;实现年销售收入在2000-3000万元的,奖励5000元;实现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6000元。实现的销售收入指标数据以国家法定统计为准。
第四条:奖励时限
专利奖励每年评选一次,对专利转化的奖励每项以所实现的销售收入最高档计算,不重复计算奖励。
第五条:授奖及资金来源
洛江区给予专利权人以奖励,奖励分为证书和奖金,以区政府正式文件确认,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资金来源为区财政级科技三项费。
第六条:奖励申报
一、专利权人按照要求填写区科技局统一印制的《区科技局专利奖励申报书》,一式2份。专利权人有工作单位的,经单位签章,如专利权入无工作单位的,经专利权人所在乡镇或社区居委会签章后,连同专利申请号及专利证书复印件于每年12月5日前一并报区科技局。
二、专利奖励是评价一项专利的发明创造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因此应以一项专利为申请内容,不能将某一系统产生的效益作为该项专利产生的效益来评价。
第七条:专利奖的撤销
获得洛江区政府专利奖励的专利,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且有确凿证据证明不具备奖励条件的,由区科技局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区政府专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奖金,以区政府正式文件确认,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其它
一、单位及社会应为发明人及设计人创造条件,鼓励发明创造。企业应制定鼓励申报、转化专利和其它发明创造的具体措施,对专利权人予以奖励。专利实施后给单位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应给予重奖或作价入股参与利润分红,同时可通过区科技局申报各级科技进步奖。
二、鼓励向国外申请专利和进行专利成果转化。凡在国外申请专利并进行成果转化的,可以给予两倍于国内的奖励。
三、非职务发明的专利,对交付专利维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区科技局,向上一级知识产权部门和科技部门争取经费补助。
第九条:被确定为国家、省级、市级专利工作试点单位,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0.5万元。
第十条:专利奖励资金由洛江区政府设立,区财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由洛江区科技局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以洛江区政府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