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洛江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洛江区人民政府设立洛江区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洛江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洛江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设立洛江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洛江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洛江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10至15名,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洛江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委员由科技、经济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
洛江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洛江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洛江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洛江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洛江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社会力量在我区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洛江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参照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洛江区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洛江区科学技术奖设立:
1、 洛江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2、 洛江区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研究或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组织、个人:
(一)在实施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上款所述的“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二)在实施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引进、消化、创新国内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
上款所述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是指在我区推广、采用、转让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或省市内领先水平,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上款所述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区级以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重大工程项目”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较大社会效益的。
上款所述的“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条 专利奖授予我区下列专利的专利权人:
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发明创造技术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一)发明专利的原始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实施后对提升行业的技术层次作用显著,取得优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评为金奖;(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较高,实施后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可评为银奖;(三)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强,有一定的技术突破,实施后对改进产品的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节约资源、控制污染等方面有积极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可评为优秀奖。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每次授予数不超过15个,专利奖授予数不超过6个。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制,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项授奖单位数不超过3个。
第三章 洛江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设计、研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候选单位。
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是在项目设计、研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
第十四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技术开发项目”、“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社会公益项目”均需按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重大工程项目”需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在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高,经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第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洛江区科学技术奖。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生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不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申报洛江区科学技术奖。
第四章 洛江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七条 洛江区科学技术奖三年评审一次。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根据技术水平、创新性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洛江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和标准由洛江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洛江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洛江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洛江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洛江区科学技术奖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宁缺勿滥,依照评审原则,初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二)考核:评审委员会会同经贸、财税等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测试、验证。
(三)评议: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候选单位或候选人进行答辩,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作出初评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初评工作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
异议范围:对洛江区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申报材料真实性,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
第二十三条 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持有不同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向洛江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异议由洛江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处理,由推荐单位协助对异议材料核实,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要积极配合。洛江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向洛江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洛江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最终处理意见通知异议双方。
第二十四条 异议期满后或异议处理完毕后,可提交年度评审,各专业评审组向洛江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结果。
洛江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评定,作出获奖人选或获奖单位和奖励等级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洛江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洛江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洛江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或获奖单位和奖励等级的决定进行审核,报洛江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洛江区科学技术奖由洛江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奖励资金
第二十七条 洛江区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为:
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5万元人民币,二等奖1.0万元人民币,三等奖0.5万元人民币。
专利奖的奖金数额为:金奖1.5万元人民币,银奖1.0万元人民币,优秀奖0.5人民币。
洛江区科学技术奖奖励资金每次的额度为20万元人民币,由洛江区财政列支,并滚动使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个人以捐资、赠予等方式参与洛江区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洛江区科学技术奖的,由洛江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洛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由洛江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在我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洛江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三十一条 参与洛江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洛江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公布施行的《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印发〈洛江区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洛政文[2003]11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