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暂行规定

时间:2008-9-5 15:56:50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

为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深入实施“科教兴区”发展战略,加快科技进步步伐,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增强科技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支柱产业形成的引导作用,提高科技工作的显示度,扎实创建“创新型城区”。根据福建省委《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和泉州市委《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泉委[2006]8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加快应用技术研发

(一)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经市级以上科技及经贸等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扶持。在企业内部设立的科技研发机构(科研所),经区科技、经贸等部门认定的,以科技项目的形式,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鼓励实施科技创新项目。对纳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及省级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10%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对经省级以上科技、经贸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和国内首创的给予奖励8万元,达到国内领先的给予奖励5万元,达到国内先进的给予奖励3万元。

二、健全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三)大力拓展产学研合作空间。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与国家重点大学(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研发项目的企业,优先安排科技立项,给予1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与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研发项目的企业,给予5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企业参加6.18项目对接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四)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泉州市科学技术奖之市长特别奖、科技创业奖和泉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

三、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五)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高新技术科研项目科技立项并给予科研经费资助扶持,对被确认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确认为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附则

(六)同一项目多级获奖的,以最高等次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七)凡产生污染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或偷税漏税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八)本暂行规定由区科学技术局、区经济贸易发展与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九)本暂行规定执行期一年,自200871日起至200971日止,经费由洛江区财政列支。

(十)本暂行规定以区科学技术局、区经济贸易发展与改革局为主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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