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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深入实施“科教兴区”发展战略,加快科技进步步伐,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增强科技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支柱产业形成的引导作用,提高科技工作的显示度,创建“创新型城区”,洛江区制定完善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暂行规定》《洛江区专利奖励暂行规定》和《洛江区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等政策措施(已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一)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经市级以上科技及经贸等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扶持。在企业内部设立的科技研发机构(科研所),经区科技、经贸等部门认定的,以科技项目的形式,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鼓励实施科技创新项目。对纳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及省级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总额10%的比例给予资金配套;对经省级以上科技、经贸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和国内首创的给予奖励8万元,达到国内领先的给予奖励5万元,达到国内先进的给予奖励3万元。 (三)大力拓展产学研合作空间。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与国家重点大学(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研发项目的企业,优先安排科技立项,给予10万~20万元资金支持;与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研发项目的企业,给予5万~10万元资金支持。企业参加“6·18”项目对接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四)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市长特别奖、科技创业奖和泉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 同时,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获得国家、市级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获得国家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专利转化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1.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在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号时的奖励标准:每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元;每项实用新型奖励200元;每项发明专利奖励500元。 2.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取得专利证书时的奖励标准:每项外观设计奖励200元; 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500元;每项发明专利奖励1000元。 3.给予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给予获得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4.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转化后的奖励标准:在洛江区内转化,每项转化专利实现年销售收入在50万~200万元以内的,奖励500元;实现年销售收入在200万~500万元的,奖励1000元;实现年销售收入在500万~1000万元的,奖励2000元;实现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2000万元的,奖励4000元;实现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3000万元的,奖励5000元;实现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6000元。实现的销售收入指标数据以国家法定统计为准。 5.被确定为国家、省级、市级专利工作试点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五)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优先安排高新技术科研项目科技立项并给予科研经费资助扶持,对被确认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确认为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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