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科技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泉州市洛江区科技局
执法依据:共9件
(一)法律3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行政法规1件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第七条第一款: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4件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泉政[2000]文290号)第四十二条:各县(市、区、管委会)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管委会)制定,报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4、《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四)省政府规章1件
1、《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2002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行政执法行为执法依据(15项)
1、行政处罚6项
(1)、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消登记。
执法依据: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原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通知有关部门追回各种优惠待遇,并可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剽窃职务技术成果或他人技术成果进行贸易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没收其非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剽窃职务技术成果或他人技术成果进行贸易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受害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出售、转让、介绍禁止进入市场技术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出售、转让、介绍禁止进入市场技术的当事人,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4)、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
(5)、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6)、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证书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二、三十四、三十六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决定。其中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无违法所得的,罚款额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确认3项
(1)、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登记
法律依据:
《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职责……(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条:申办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手续并核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已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不具备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给予吊销科技企业证书。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法律依据: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技术合同实行登记制度。技术合同成立后,技术卖方申请登记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卖方所在地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技术买方应向买方所在地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核定技术性收入,发给认定登记证明,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禁止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行为。
(3)、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
法律依据: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技术合同实行登记制度,技术合同成立后,技术卖方申请登记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卖方所在地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技术买方应向买方所在地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3、行政监督检查5项
(1)、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对科普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产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3)、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4)、对本区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职责是:(一)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进行监督检查。
(5)、对本区技术市场工作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